摘要
同性伴侶因為各種原因而關係分崩離析,並且對於對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也有分歧,因此出現了供卵方將懷胎方告上了法庭的案例。因為孩子出生至2020年2月由雙方共同照顧,後由被告帶離住處,並與被告共同生活,所以這一法律案例的最終的宣判結果是被告獲得撫養權。隨著人們觀念的解放,同性伴侶同居現象在生活中並不罕見。如果兩人皆為女性,在由其中一位供卵,另一位生下孩子,兩人對於孩子皆有撫養的情況下,那麼孩子的撫養權究竟屬於哪一方呢?下面將通過一則案例詳細講述一下同性試管試管嬰兒的撫養權問題。
曾經原本相愛的同性伴侶因為各種原因而關係分崩離析,並且對於對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也有分歧,因此供卵方將懷胎方告上了法庭。
經法院查明,雙方確係同性伴侶,被告在2019年生育一女,孩子醫學證明上載明母親為被告,未記載生父資訊;根據雙方聊天記錄,孩子系雙方共同決定,不存在第三方助孕協議。
經進一步查明,原被告雙方均確認,形成胚胎的卵子系原告的,精子則是購買的。從孩子出生至2020年2月由雙方共同照顧,後由被告帶離住處,並與被告共同生活。
法院認為,原告供卵方並無證明證明其系孩子的母親,要求撫養孩子,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。
雖然雙方均確認孩子由原告卵子和購買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後,由被告孕育分娩。但是,在無明確法律固定的情況下,不能僅以雙方確認或僅因孩子有原告的基因資訊,就認定其與孩子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。
而且結合司法實踐可以看出,基於十月懷胎一方與孩子聯絡相對更密切、以及結合平時孩子的撫養情況,一般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出發,選擇更合適的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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